法人單位管理。何其榮提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可以將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其條件是: (1) 創作活動系由該法人單位主持, 而非由執筆者個人自發的進行創作; (2) 創作思考系代表該法人單位的意志, 而不是代表執筆者個人的創作意志; (3) 作品思想內容的好壞和藝術技術水平的高低系由該法人單位對外承擔責任, 而不是由執筆者個人承擔責任。”符合以上條件的可由法人單位直接管理作品著作權。法人單位擁有作品著作權的方式比較多元:一是作品是創作者受法人單位委托創作的委托作品并獲得了合理報酬, 雙方通過協議約定著作權歸法人單位所有;二是創作者為法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其創作的作品是根據工作要求在職責范圍內、工作時間內創作的作品, 這些作品的著作權同樣可以歸法人單位, 如某原創音樂網站有藝術家經紀業務, 他們以簽約形式將音樂創作者招聘為單位員工, 即使作為員工的這些音樂創作者享有作品的署名權等人身權, 但是財產權會歸原創音樂網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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