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網頁并非主要由線條和色彩構成,雖然在設計網頁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色彩的搭配等類似于創作美術作品過程中的一些思維活動,這與美術作品的創作過程存在相似之處,但其創作的結果與美術作品存在較大的區別,故網頁的版式設計難以被歸入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此外,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構成作品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該款規定是一個兜底條款,但是至今也沒有哪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了任何其他的作品類型。筆者認為,如果一種智力成果構成作品,就一定能夠被歸為著作權法明文列舉的作品類別。授權法對作品類別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對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限定。網頁版式設計無法歸入法定的作品類型,這種情況下就無法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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