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一企業模式,即B to B (Business to Business)
這是最早出現的電子商務模式,EDI是這種模式的早期代表,如設在美國丹佛市的商業數據交換中心(Commerce EDI Center)。在這種模式中,企業可以通過網絡與供應商聯系訂貨,接收發票和付款;也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協同作業、管理支援及信息共享,以推動代理商、經銷商和中心廠商之間供應鏈的重整,提高業務的有效性并降低成本。這種電子商務的模式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個別企業的行為規范。
(2) 商家-消費者模式,即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
隨著網上商店的出現,就有了這種B to C模式。這種模式既包括網上購物,也包括網絡銀行等業務。商家利用Web技術在網絡上開設店面、陳列商品、標出價格、說明服務,向消費者直接提供從鮮花、書本、汽車、住房,到訂票訂座、旅游、轉賬等多種商品和服務。這種模式免除了中間的流通環節,直接面對消費者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并開拓了一個龐大的市場,創造了一種全新的商務。它方便、快捷、實用,很有發展潛力。
(3)公共服務模式
公共服務模式包括G to B (Government to Business) 模式和G to C (Government to Customer)模式。這種模武強調的是政府對電子商務的介人。政府在發展電子商務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在電子商務的發源地美國,政府一直將促進電子商務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作為其主要的任務之一。但同時也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應該由企業起帶頭作用,政府應盡量地減少干預,干預的目標也應該是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透明、簡捷、致的法律環境。 從中國特色考慮,由于歷史原因和管理模式的不同,中國的電子商務是很重視政府的參與作用的,政府有關部門會直接或間接影響電子商務的操作,如認證、鑒證機構的管理,海關、稅收的處理,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等;此外,政府還可以在網上行使其在現實中相應的職責,管理這個網絡社會,如向企業征收稅費,向個人征收所得稅,管理社會保險等工作都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來實現(而對于政府采購之類的電子商務形式,作者認為可以歸人B to B模式中,它和政府和公共服務模式有本質的區別)。
(4)消費者-消費者模式,即C to C (Customer to Customer)
消費者一消費者模式即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Internet進行網站建設交易,典型的CtoC平臺是淘寶。比如說民間“以物換物”方式的交換,信息資料的交換,以及民間借貸等。此外,個人與由獨立的客戶組成的“客戶聯盟”之間的業務關系也可以歸為這種模式,如消費者與消協之間的業務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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